在本案中,朱某因患有重症肌无力症,于1967年在医师陈某处治疗,陈某保存了朱某的病容照片和治愈后的照片。1989年,陈某向上海市科协申请科技奖励,并将朱某的照片提供给《科技报社》作为文章配图。文章发表后,朱某得知自己的肖像被未经同意使用,认为陈某和《科技报社》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遂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未经朱某同意,擅自将朱某的肖像提供给《科技报社》发表,构成对朱某肖像权的侵犯。但《科技报社》并未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朱某的肖像,因此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评析本案是一起关于医生侵犯患者肖像权的案件。在当前法律制度下,对于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未经本人同意和以营利为目的。然而,本案中陈某的行为虽然未经朱某同意,但并未以营利为目的,因此不构成侵犯肖像权。这表明当前法律在保护患者肖像权方面还存在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
此外,本案还涉及到隐私权的问题。朱某的病容照片属于个人隐私信息,未经本人同意擅自使用将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因此,医生在使用患者肖像时需要谨慎,确保不侵犯患者的隐私权。
总之,本案提醒我们应当重视患者的权利保护问题。在完善法律制度的同时,医生应当增强法律意识,尊重患者的权利,避免因疏忽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