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强制执行案件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1. 强制执行申请书一份。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强制执行申请书上签名或捺手印。
2. 证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各一份,受委托代为申请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资料。
3. 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一份和复印件两份。
4. 被申请人财产线索清单。
5.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在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时,申请人需要先到执行局领取恢复强制执行申请表一份,并准备以下材料:
1. 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一份。
2. 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一份,受委托代为申请强制执行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资料。
3. 中止执行裁定书或和解协议复印件一份。
4. 原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一份。
在准备好上述材料后,申请人可以到相应立案窗口索取下述表格填写:
1. 当事人提交材料清单。
2. 执行案件立案审批表。
3.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填写完毕上述材料后,申请人即可按立案大厅取号机上的分类指引按类取号,等待电子呼叫到相应号码,即可到相应窗口递交申请执行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