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对于协助执行通知书,其一般为填写式法律文书,内容相对固定。根据法律规定,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才能作为执行的根据。
综上所述,法院下达执行通知书后,应该在六个月内强制执行。若案件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执行期限的,应报请院长或副院长批准。因此,被执行人应在指定的履行期间内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避免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