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依法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法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强制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盖章。同时,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当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时,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在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如果三十日内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如果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协议,如果和解协议达成,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但如果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