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时效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定期限。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时效有以下几种:
1. 复议决定后的起诉期限为十五日;
2. 直接起诉的起诉期限为六个月;
3. 不动产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在行政诉讼时效期间内,如果发生法定事由,诉讼时效可以延长或中断。如果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了起诉期限,可以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决定。如果当事人未提出申请,但人民法院发现已超过起诉期限的,可以依职权予以延长期限。但不动产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我们应该了解并遵守行政诉讼时效的规定,以便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