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劳动合同的订立具有以下意义。
1、通过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劳动合同,藉以在它们之间形成一定的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是以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为其内容的。究竟双方当事人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应该履行怎样的义务,必须借助于劳动合同给予明确。也即是说,通过签订劳动合同,一方面把法律所赋予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抽象的法律上的权利给以具体化,另一方面也需要依据当事人双方的平等协商创设一些法律未予明定但将给予承认并保护的权利,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我们说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劳动合同成立的前提。
2、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拘束力
劳动合同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当事人双方即应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任何一方未经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但法律赋予一方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享有单方解除权的除外。劳动合同的效力体现在受法律保障的强制执行力,法律也正是通过要求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并对违反合同的当事人课处法律责任的方式,维护劳动合同的严肃性。
3、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处理劳动合同争议的依据
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基于对劳动合同条款的不同认识,或者因为其它原因,难免发生争议。在处理这些劳动争议时,争议处理机关就应当在查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依照合同和法律的规定,判断是非曲直,明确当事人的责任。
一、如何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有其特殊性,在具体订立寸,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用人单位公布招工简章
用人单位在招用合同制工人或其他人员时,应当先公布招工简章。简章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用人单位情况介绍,包括本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所有制性质、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工作地点及条件、发展规划等,借此向社会公开其自身情况,有助干劳动者了解情况,决定是否应招。但所介绍的情况应当真实,不能进行欺诈行为,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
(2)需招收的人员数量、岗位或工种;
(3)各层次。各种类的岗位招用人员的条件,如男女比例、年龄、学历等;还可以就应聘人员的政治条件、身体条件、居住(户口)条件等作出相应要求。但与录用无关的条件,如是否单身、民族等不得作出要求;
(4)被录用人员的权利,义务,主要指工作内容、工资、福利:劳动保扩和劳动条件、保险和劳动纪律、民主权利等;
(5)报名时间,地点、需携带和提交的证明文件,材料、报名手续等。有的招工简章中仅规定招工人数、报名条件、时间、地点、手续等内容,亦无不可。
2、劳动者自愿报名
符合条件的应招人员,结合自身情况,有选择地自愿报名,报名时一般应提交身份及户口证明、毕业证书,工作简历及其他证明材料,并填报用人单位要求填写的各种表格,如报名登记表、工作申请书、报名一般应当本人亲自到场,但特殊情况下亦可请人代为报名。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资格审查,以确定报名资格。
3、全面考核
用人单位对于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报名者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着重从身体条件、业务能力、心理素质等方面考评。同时根据工作岗位需要而有所侧重。如学徒工,应侧重文化考核;技术工则侧重技术技能考核;管理人员侧重于综合素质考核等。考核的具体内容、标准由用人单位确定,其方法可采取申请资料审查、背景调查、面试、笔试、实地操作、体检等多种方式。经过考核,对申请人作出尽可能合乎实际的评定结论,对于评定结论要张榜公布。
4、择优录用
用人单位通过对报名者全面考核之后,对于合格者应张榜公布,公开录用。并通知被录用者订立劳动合同。
5、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草案一般由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在草案中要注意遵守法律、法规,如对妇女及末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最低工资规定、工作时间等。在合同草案基础上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继续对合同条款作出修改,最后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在履行了上述手续后,合同即依法成立。值得注意的是,鉴证不是劳动合同订立的必经程序,劳动合同在当事入达成一致意思签订合同后即告成立,双方可自行决定是否鉴证,是否鉴证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