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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损害纠纷】物流纠纷-托运货物丢失后如何赔偿

2023-11-20 来源:步旅网

物流公司丙应向乙物流公司赔偿5600元,因为丙物流公司在托运货物时未明确告知乙物流公司货物的详细信息,且未要求乙物流公司在货物运单上签字确认。根据物流法律要点,货物丢失后,乙物流公司应及时通知收货人并确认丢失货物明细,但未履行该义务。法院根据货物丢失数与托运数之比,判决丙物流公司赔偿5600元。

法律分析

案情简介

2013年10月,丙物流公司受乙物流公司委托,将43箱货物由西安运至上海并交甲商贸公司,约定运费2800元。丙物流公司装车时发现3箱货物丢失,由于货物无法找回,遂将余货运抵上海,乙公司未付运费。

乙物流公司向西安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称:2013年10月15日,乙物流公司为丙物流公司承运43箱货物,10月16日经丙物流公司确认在其公司仓库失窃3箱货物并报警,之后确认货物丢失无法找回。经收货方甲商贸公司出具的丢失明细及扣款说明确认在被告承运过程中失窃的货物一共187件,总价值45589.2元,双方多次沟通,但被告拒绝赔偿。现乙物流公司请求丙物流公司赔偿货物损失费45589.2元。

办案思路及心得

一、物流法律要点:

1、托运人有义务向承运人明确表示其托运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等基本信息;

2、货物丢失明细应当由承运人与收货人共同确认;

3、托运单、物流合同签订过程中,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

4、物流双方既无货物损失的其他约定,又未就货物发生损失后协商确定损失金额的,应当按照承运人提供的货物运单中载明的条款,认定货物价值及赔偿数额。

二、律师观点

1、乙物流公司应当在要求丙物流公司托运货物时,明确告知托运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等信息;

2、丙物流公司在提供货物运单时,应当对格式条款进行明示,提请对方注意,并要求乙物流公司在货物运单上签字予以确认;

3、货物丢失后,乙物流公司应及时通知收货人甲商贸公司、丙物流公司对丢失货物明细进行确认;

4、乙公司在未履行1、3项行为时,对于货物丢失的赔偿数额,应当按照2项中丙公司提供的货物运单中的约定予以确认。

裁判结果

法院在查明事实后,权衡本案中货物丢失数与托运数之比,酌定以运费2倍计算赔偿额,即丙物流公司向乙物流公司赔偿货物损失5600元。

结语

根据案情分析,法院在综合考虑货物丢失数与托运数之比的基础上,判决丙物流公司向乙物流公司赔偿货物损失5600元。在物流运输中,托运人和承运人应遵守明确告知、确认货物信息的义务,确保货物的安全运输。本案中,乙物流公司未履行相关义务,导致货物丢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通过本案,我们可以看到物流法律中的重要要点,如货物明细确认、格式条款明示等,对于物流公司在运输过程中的责任约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实践中,物流公司应加强与托运人和收货人的沟通,确保货物的安全运输,以避免类似的纠纷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八百二十七条 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八百三十一条 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第十条 领事邮袋不得开拆或者扣留。

领事邮袋以装载来往公文、公务文件及公务用品为限,应予加封并附有可资识别的外部标记。如中国有关机关有重大理由认为领事邮袋装有上述物品以外的物品时,可要求领事官员或者其授权的人员在中国有关机关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开拆;如领事官员拒绝此项要求,领事邮袋应予退回至原发送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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