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概念不同。
(1)对人抗辩,是指因票据债务人与特定的票据权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发生的抗辩;
(2)对物抗辩,是指因票据本身所存在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该抗辩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
2、包含类型不同。
(1)对人抗辩通常包括以下类型: 原因关系抗辩,即基于票据债务人与票据权利人之间所存在的一定的原因关系而发生的抗辩;票据行为抗辩,即因票据行为不成立、无效或者撒销而发生的抗辩;无权的抗辩,即因持票人就票据债务不存在权利而发生的抗辩。
(2)对物抗辩通常包括以下类型::因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如票据绝对记载事项欠缺、背书不连续;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抗辩。如票据未到期;票据载明的权利已经消灭而为的抗辩。如已付款、时效期间届满;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而为的抗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三条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