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录音合法符合的三个条件是:
1、场合和手段,在公共场所取得的私自录音,其合法性比较突出,若是以偷拍、偷录、给手机植病毒等秘密窃取方式取得或在别人私密的谈话空间中取得,不被采信为合法证据的可能性较大;
2、内容,如果谈话纯粹涉及个人或他人隐私,而与案件无关,那么隐私权要被优先保护,如果偷录者本身也参与了对话,且话题与案件有关,录音被认定为证据的可能性就大;
3、要符合证据的一般要求,比如要真实、要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等,如果在场者一开始就声明‘不要录音’,其他人也都同意,此后若有人私自录音,至少构成对约定的违反,被认定非法的可能性较大。反之,如果录音者事先声明了录音行为,对方未反对,那视为取得了对方同意,被认定合法的可能性大。”
录音作为视听资料的一种,是可以在法庭上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取得过程中是在合理的场所进行,不能采用窃听,偷听他人隐私,侵犯他人隐私权。私自录音是否合法有效,区别对待。只要是实事求是,能够作为证据的,就是合法有效的;否则,是无效的。录音证据的取得需符合法律规定,保证录音当事人谈话内容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即不能以威胁、引诱等违反法律及有关规定的方式使当事人作出有违本意的意思表示,录音的内容要真实。举证人要保证出示的录音未经过剪辑、增加、删改、编辑等伪造、变造情形,内容完整,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第七十条 “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的规定,是有证明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