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1、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它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3、营养费: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适当确定,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4、误工费:受害人固定收入×误工时间或职工年收入÷365×误工天数或职工年收入÷12个月÷月计薪天数21.75天×误工天数(计算至定残前一天);
5、护理费:陪护人原每天收入×护理天数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陪护时间或者职工年收入÷12个月÷月计薪天数21.75天×护理天数或者每天100元,备注:原则上1人,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除外;
6、住宿费:在外地治疗时赔偿,当地治疗一般不赔偿;
7、交通费:实际发生的合理的交通费用(凭相关票据)等。
一、江西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1、医疗费
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住院天数
3、营养费
营养费:营养期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或鉴定机构意见,100元/天。
4、后续治疗费
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鉴定机构意见确定。
残疾赔偿金
6、误工费(时间、收入)
误工时间:误工事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定鉴定机构意见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误工费的计算: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7、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计算参照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意见确定
8、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9、鉴定费
根据鉴定费票据确定
10、交通费和住宿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时间、地点、人数、次数相符。
住宿费=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100元/天×住宿天数
11、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其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2、丧葬费
丧葬费:28735元
13.死亡赔偿金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623960元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264840元
14、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广东省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公式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7、误工费=受害人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8、护理费=医疗当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9、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10、交通费=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
11、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12、营养费=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3、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需鉴定)
14、精神损害费=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原则上以构成伤残为基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