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民法典 》第六十八条,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 清算 、 注销登记 的,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法人终止,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