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转让费是商铺承租者支付给上一个经营者的额外费用,而非真正的房东。转让费在转租过程中逐渐增加,限制了创业者的创业计划,阻碍了商铺门面的自由流通。目前,转让费收取是私人约定,但需在房东同意的前提下合法进行。政府和司法机关应进行适当引导和干预,促使转让费有序、健康发展。投资者应谨慎选择投资机会,了解出租人的合法处分权和可出租期限,衡量转让费的合理性,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索要收款凭证。
法律分析
不需要
商铺租金是承租者给房东的租赁费用,而商铺转让费则是承租者给上一个经营者的额外费用,这笔钱并没有落到真正房东手里。因此,追根溯源,第一个商铺承租者是直接问真正房东租赁的,只要付出租金,是没有商铺转让费的。而从第二个起,商铺转让费就层层转嫁到下一个承租者。在不断的转租过程中,商铺的转让费就这样一步步被抬高,商铺转手次数越多,商铺的转让费会更高。
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尚未明确规定不能收取转让费,所以,收取转让费是业主与承租者的私人约定,属于“你情我愿”。但是,收取转让费的前提应当是转让合法。何为合法呢?应当是在征得房东的同意后才可以转让。根据我国民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转租需要经过房东同意,否则不得转租,更别提收取转让费了。
如今有的门面转让费是门面月租金的十几倍甚至更高,这阻挡了部分创业者的创业计划,阻碍了商铺门面的自由流通,导致市场活跃度下降,同时,也加大了投资者的商业风险。她建议,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可以对其进行适当的引导和必要的干预,使其有序、健康发展。
在目前转让费暂无专门法律进行规范的情况下,投资者需注意,在寻找投资机会时应当了解清楚出租人(转让人)有无对商铺的合法处分权及可出租期限,还要衡量转让费是否合理,避免因转让费虚高而遭受无谓的损失。同时,转让费也应当在三方合同中明确约定,并索要收款凭证。
结语
商铺转让费的存在对商铺租赁市场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尽管目前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不能收取转让费,但应当强调合法性和合理性。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可以对其进行适当引导和干预,以促进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作为投资者,应当注意了解出租人的合法处分权和可出租期限,衡量转让费的合理性,避免无谓的损失。同时,在三方合同中明确约定转让费,并索要收款凭证,以确保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四十条 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
(一)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
(二)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