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种类有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和变更判决;全部判决和一部判决;席判决和缺席判决;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和再审判决;肯定判决和否定判决,民事判决按不同的标准、不同的角度,可以作不同的分类:
1.民事判决就其所解决的诉的性质不同,可以分为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和变更判决。给付判决是确定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责令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一定义务的判决。给付判决的特点是它使当事人一方产生实体义务,如果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确认判决是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判决。例如,确定当事人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收养关系的判决;变更判决是变更当事人之间原有法律关系的判决,如准予离婚的判决。
2.民事判决就其解决案件的全部或一部争议,可分为全部判决和一部判决。全部判决是在案件全部审理结束后,针对当事人之间所有的争议依法作出的判决。一部判决又称部分判决,是指对案件一部分争议作出的判决。有的民事案件的部分事实和权利义务关系具有相对独立性,当这部分事实确已查清时,可以先行作出判决。部分判决先行解决一部分争议,有助于加速整个诉讼的过程。
3.民事判决根据双方当事人是否出庭,分为对席判决和缺席判决。在双方当事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参加法庭审理后作出的判决,叫对席判决。
4.民事判决根据其案件的审理程序,可分为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和再审判决。地方各级法院适用对第一审程序对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根据事实和法律所作出的处理决定,是一审判决。
5.民事判决就其解决案件的结果,分为肯定判决和否定判决。肯定判决是准许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也就是原告获得胜诉的判决。否定判决是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也就是原告败诉的判决。
拓展资料:民事判决的内容有哪些?
1、诉讼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判决书应当写明诉讼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及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所在单位、职业、住所等,有第三人的,应写明第三人的情况。
2、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案由在法院立案时就明确。
3、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根据。
4、判决结论。判决结论是判决的主文部分。
5、诉讼费用的负担。
6、上诉期间和上诉法院。除了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和适用特别程序审理作出的判决外,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均是可以上诉的判决,因此,在制作这些判决时,就必须写明上诉的有效期间和相应的上诉法院,以便当事人行使上诉权。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