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法院开庭作证的证明材料写法:
1、据实交代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证明证人的认知、记忆、表达能力,证人所作证言,必须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态相符,不能表达意志,神志不清的人不能作证人,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证人证言的提供方式要有效,若证言是在法庭上提供,且经过原被告或控辩双方的质证,证人的资格、能力,证言的真实性、相关性和合法性由于经历过双方唇枪舌剑的洗礼,证人证言的可信性会非常高,相反,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得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