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立案的条件有:
1、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
有犯罪事实,是指有被客观、真实的证据所证明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预备、实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这不意味着证实犯罪的证据需要确实充分,但也不应是办案人员凭估计、猜测得出的结论。这里所指“有犯罪事实”,主要是指犯罪事件已经发生,此时的证据并不要求达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获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实和情节。
2、法律条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追究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应罚性的行为,只有当这种犯罪事实确需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才予以立案。
一、立案为刑事案件严重吗
立为刑事案件,说明行为性质较恶劣,案情严重。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的案件。
刑事案件有以下特点:
1、外在表现为直接侵害形态;
2、多数案件存在明显的犯罪现场;
3、案件因果联系复杂多样;
4、案件形成具有阶段性与突发性。
没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发生或成立的,是不能立案侦查。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所述的事实,必须对照法律进行审查,看这个事实是否是触犯刑法的具体规定。只有确实触犯了刑法规定的才是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才能立案侦查。
二、证据不足刑事多久撤案
证据不足刑事撤案的时间包括:
1、公安机关经过侦查之后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可以立即撤案;
2、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
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有犯罪事实。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
刑事案件判刑的规则包括: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经过侦查之后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可以立即撤案,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
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在二十四小时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
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
对于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作出解释,不再登记,但有新的事实或者证据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