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是2005年10月由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首批社会司法鉴定机构,伤残鉴定属于司法鉴定中心的法医临床学鉴定,主要鉴定范围包括伤残等级;误工期限、营养期限、护理期限及人数;损伤程度;伤病关系鉴定;医疗费用审查;劳动能力鉴定;医疗纠纷鉴定等。
一、三期损害赔偿标准
司法鉴定三期赔偿标准是指对误工期限、护理期限和营养期限所作的费用赔偿标准。
三期是指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的简称。三期鉴定是在交通事故中,涉及到人身伤害时,由法医对伤者的三期做出鉴定,并作为赔偿的标准。
受害人在申请伤残鉴定时,应当同时提出“三期鉴定”的申请,这样既可以节省时间也可以节省费用。有了法医出具的
“三期鉴定”结论,受害人就可以据此提出误工费、护理费和营养费的损失赔偿。因此三期鉴定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时所参照的赔偿标准之一。当然若能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则无需做三期鉴定。在法律实务中如果侵害人对医生的病假单提出异议的,法院通常会要求通过三期鉴定来确定最后的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二次手术和后续治疗费的赔偿标准根据目前司法实践,法院一般要求实际发生后再另行主张。如果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证明或是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的,法院可以在审理时可以予以采信。一般而言,医院出具的证明往往比鉴定机构鉴定的数额要高,所以受害人在出院时最还能让医生出具二次手术费和后续治疗费的证明。如果医院不给出具证明的,可以进行二次诉讼,诉讼时以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为准。
误工费的赔偿标准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
护理费的赔偿标准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疗期间补助伙食所需要的费用。
营养费的赔偿标准营养费是指人体遭受损害后发生代谢改变,通过日常饮食不能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要求,必须从其他食品中获得营养所给付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司法实践中,侵权方要对受损失一方对误工、护理和营养的相关期限给予一定的赔偿标准,来作为实施侵权行为的补偿和代价。误工费、护理费和营养费是三项必要的赔偿标准,是构成当事人协商调解和法律诉讼维权的三项最重要的费用依据,是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和赔付的。
二、没有住院可以做法医鉴定吗
可以的,需要本人。“法医临床鉴定”,俗称活体损伤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是指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
三、劳动能力鉴定和伤残等级规定有哪些区别
劳动能力鉴定和伤残等级规定区别如下:
1.在司法鉴定中心做的伤残等级属于人身损害方面的,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的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属于劳动争议方面的。
2.伤残鉴定是指功能丧失的程度,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
3.劳动能力鉴定是通过对一个人从事体力工作的能力的鉴定,确定其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伤残等级是指一个人的伤残程度,是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的。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