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为两个阶段。在批准逮捕之前和批准逮捕之后,在批准逮捕之前,行政拘留阶段最长的可以拘留37天,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如果案件复杂,侦查羁押期限届满时无法终止,经上级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同时,对于交通非常不便的地区,重大复杂案件、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重大复杂案件、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的,可以延长两个月。另外,如果判决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比如故意杀人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延长后无法终止。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延长两个月。从上面可以看出,逮捕前最长的可以拘留37天。逮捕后,最长可以拘留七个月。当然,如果由于一些特殊情况,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难以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批准,延期审理。这里的延期可能是无限期的延期,但一般37天7个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一般侦查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