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的主旨是指出挪用公款的对象范围,并明确了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和相应的刑罚。此外,文章还强调了对于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挪用行为将从重处罚。
法律分析
挪用公款罪中的公款既包括国家、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也包括由国家管理、使用、运输、汇兑与储存过程中的私人所有的货币。在国有企业、公司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挪用本企业、公司的财物,属于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挪用上述公司、企业的资金,也应属于侵犯公共财物所有权。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要按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因此这些特定的公款、公物可以成为挪用公款罪的对象。挪用公物归个人使用,一般应由主管部门按政纪处理,情节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折价按挪用公款罪处罚。因而一般的公物也可以成为挪用公款罪的对象。挪用公款罪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而这里对国家工作人员也有具体的范围划分,包括了在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等等。结合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在挪用公款数额达到了3万元的,那么才能认定构成此罪。不过要是具有其他情节的话,虽然数额没有达到要求,但也是可以按照挪用公款罪来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结语
挪用公款罪涉及的公款范围广泛,包括国家、集体以及私人所有的货币资金。无论是在国有企业、公司,还是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挪用公款都侵犯了公共财物所有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将受到从重处罚。挪用公款罪只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并有具体的范围划分。根据最新司法解释,挪用公款数额达到一定标准才能认定构成此罪。然而,即使未达到数额要求,但具有其他情节的行为也可按照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的刑罚将根据情节轻重而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九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章 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为履行反洗钱资金监测职责,可以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提供。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