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八条 被告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