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买卖纠纷案件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买卖合同及公证书;
3、有关机关批准买卖房屋的文件;
4、关于房屋交付情况的证明;
5、买卖双方交付、收取房款的凭证;
6、买主身份、买房用途及房籍情况的证明;
7、共有房屋的其他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和同意出卖房屋的证据;
8、出租房屋的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据;
9、其他证据。
二、房屋产权纠纷案件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来源(买受、继承、析产、受赠等)的证明;
3、共有房产形成(共同投资建造、翻建、购买、继承、受赠等)的证明;
4、房产登记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产权转移等)的证据;
5、房屋使用、管理、收益情况证明;
6、交纳房地产税人的姓名及纳税时间、金额、票据等;
7、其他证据。
三、房屋租赁纠纷案件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租赁许可证;
3、房屋租赁合同;
4、欠租时间、金额的证明或者欠据;
5、修缮前房屋质量情况的证明和为修缮房屋支出的合理费用的凭证;
6、原房屋平面构造草图;
7、转租协议及转租人从中渔利的证据;
8、其他证据。
四、房屋腾迁纠纷案件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租赁合同;
3、被腾迁人家庭人口及是否有其它住房或可搬迁之处的证据;
4、房主收回房屋后的用途(自用或继续出租等)的证明;
5、出租房被买卖的,是否以同样价格让承租人优先购买的证据;
6、房主是否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搬迁的证据;
7、其他证据。
五、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合同及有关修改合同的设计变更文件、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及资料、图表;
2、提供建筑许可证、资质证书等证明其合法主体资格的有关证据;
3、工程预算、决算书;
4、拨付、收取工程款凭证;
5、施工图纸;
6、施工记录;
7、发包方供应材料和设备的证明;
8、承包方采购材料和设备的证明;
9、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10、有关部门的鉴定结论;
11、国家机关的有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