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犯罪构成包括: 1、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2、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以牟利为目的; 3、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存贷款的管理秩序; 4、客观方面由以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
《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