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影响。,只是超过2年后没有了向法院主张权利的权利,但是没有经过防伪登记结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抵押权就一直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担保物权消灭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抵押权的注销与抵押权的设立是相对应的,即权利因登记而产生,因注销而消灭。
一、他项权证过期三年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他项权证过期三年的法律后果是会被抵押权人直接拍卖掉抵押物,而且抵押权人不会在他项权证已经过期三年内的情况下才行使抵押权,如果债权行主债权到期未受清偿,无论登记的抵押期间是否过期,债权行都可行使抵押权,直至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
房屋他项权证是房屋所有人在房屋物权上基于债权而设定的一项附属权利。房屋他项权利证,即证明房屋典权、抵押权等他项权利存在的文件,也就是说它是基于债权而存在和消灭的。
他项权证的期限不是什么有效期,是债务清偿期。债务人逾期未清偿债务的,他项权利人就可以行使抵押权了。
二、他项权的内容
他项权不包括土地使用权,而是在土地使用权基础上设立的。因为,我国实行房屋和土地使用权权效一致原则,任何一项不动产他项权的设立都与土地使用权相联系:单纯土地使用权的租赁、抵押是土地使用权基础上设定的他项权;对房屋的租赁、抵押也导致土地使用权的租赁和抵押。因此,土地使用权设立或取得登记不属于他项权登记,他项权登记仅指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土地权利设立的登记。在实务操作中,一般在房屋所有权底簿中,有一项称为他项权利,载明他项权利人、权利种类(如典权、抵押权等)、权利范围(他项权利的房屋范围)、权利价值(他项权利的契载价格)、权利存续期间(契载期限)、注销日期(他项权利消失的日期),并且在所有权证书也注明这些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