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可以得知,行为人犯罪后,须承担刑事责任,被判处刑事处罚。判刑期限根据不同的犯罪会有不同的结果,在刑事处罚中被法院判处六个月的刑罚的,既可能是拘役也可能是有期徒刑还可能是管制。根据刑法规定可知,拘役的期限,是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期限,除刑法本法规定的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外,是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管制的期限,当数罪并罚时,最多可以达到两年的管制期限。因此,如果被判处六个月的刑事处罚,既可能是拘役,也可能是有期徒刑,还可能是管制。在司法实践中,三种判罚执行情况是不同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一般是需要在监狱内进行的,对管制的执行处理,应当由公安机关来进行。
一、有期徒刑最低多久
有期徒刑最低六个月。根据《刑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根据《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二、管制和拘役有什么区别
1、刑期不同
管制的期限,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三年。
拘役的期限,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能超过一年。
2、执行方式不同
管制:是不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但依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刑事处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仍生活在原先的社会环境中,如仍与家人同住、同吃、有工作单位的,仍在原工作单位工作,领取劳动报酬,没有工作单位,仍可从事原先的工作,如经商、出卖劳动力等。其监督改造不是由监狱依法执行,而是由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监督改造。
在被判处管制的期限内,犯罪分子可在限制的范围内行使政治权利,如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有选举权,但没有被选举权,不得担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领导。
拘役: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3、刑期计算方式不同
管制的刑期:执行期限从刑期判决之日起计算,在判决之前被先行羁押的时间按每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剩余日期为实际执行管制的日期。如某罪犯被判管制三个月,判决前先行羁押三十天,计算公式为:三个月的具体总天数减去折抵天数六十后,剩余期限是实际执行的管制期限。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管制和拘役还有一个区别就是,管制是会留案底,而拘役不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刑法》第四十三条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刑法》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刑法》第四十六条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