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合同的担保有下列方式:
1.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3.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一、债权担保的方式有几种
债权担保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以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3、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移交债权人控制,以动产或者财产权作为债权的担保;
4、留置。是指债权人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合同中,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债务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率的规定保留该财产,财产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格优先受偿。
二、合同担保主要有五种方式
(1)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民法典》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民法典》的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八条【质押财产变价后的处理】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4)定金,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
(5)留置,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民法典》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