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监狱外的人员做担保是有影响的,因为出了问题需要担保人承担。
担保人应当履行下列保证义务:
1、监督被监外执行的罪犯遵守有关监外执行的监督管理规定;发现被担保人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负责赡养或抚养被担保人,照顾被担保人的生活就医,保护被担保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担保人不愿意继续担保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提出,执行机关应当责令被监外执行的罪犯另行提供担保人,逾期不能提供担保人的,应当撤销监外执行,收监执行刑罚。
2、担保人的法律责任: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的,执行机关可以对其处以罚款;协助监外执行对象脱逃,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3、可能会承担保证金。
4、最终以保证书上的内容为准。
因此,如果监外执行人不定期向司法所汇报思想,离开居住区不报告,甚至在外打架,司法所找不到监外执行人,担保人是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的。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