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名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指的是行为人故意地去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以致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个罪名是通过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这个特定对象,来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目的。这个罪名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拓展延伸
故意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会怎样?
根据我国《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和《电信条例》的相关规定,故意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根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故意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危害广播电视设施安全或者影响广播电视信号正常传输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广播电视设施严重损害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吊销《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规定的相关许可证。
根据《电信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故意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或者在公用电信设施上故意制作、使用障碍物,影响电信业务正常进行的,由电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电信主管部门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故意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吊销相关许可证等。同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可能还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结语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一个故意犯罪,其行为人会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以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目的。这个罪名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台、站(包括有线广播电视台、站,下同)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下列设施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一)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包括天线、馈线、塔桅(杆)、地网、卫星发射天线及其附属设备等;
(二)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包括电缆线路、光缆线路(以下统称传输线路)、塔桅(杆)、微波等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微波站、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转播设备及其附属设备等;
(三)广播电视信号监测设施,包括监测接收天线、馈线、塔桅(杆)、测向场强室及其附属设备等。
传输广播电视信号所利用的公用通信等网络设施的保护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