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所以总结出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适用劳动法的调整,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等需要具体讨论:国家机关中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中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适用《公务员法》,其余人员一般适用劳动法。例如公安局局长作为公务员就是适用《公务员法》而不是适用劳动法,某事业单位的清洁人员由于签订劳动合同,不属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所以适用劳动法相关的法律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一则《如此“实习”算不算建立劳动关系》的案例,其中阐述到:当事人是通过用人单位的校园招聘入职,在未毕业期间视为未成立劳动关系,当事人取得毕业证后具备劳动主体资格,并为该公司工作,双方形成劳动关系。
故总结而言:实习期看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其实以是否取得毕业证为准。未取得毕业证视为勤工助学,和用人单位之间不成立劳动关系;取得毕业证后,具备劳动者资格,继续和用人单位保持工作状态视为具备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相关的规定。
一、退休后返聘的劳动关系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我国劳动法律相关规定,在签订或履行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必须具备法定的资格,即劳动者要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符合法律要件的劳动者。现阶段,劳动法规中给劳动者规定的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开始于16岁,终止于60岁(女性55岁)。劳动者一旦丧失了劳动权利能力,即丧失了与用人单位签订或履行劳动合同的法定资格,不能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具备劳动法律规定劳动资格的自然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具备劳动法律上的效力。
被用人单位聘用或者被返聘回原单位的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聘用或者原工作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不用再次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与劳动关系相应的各种法定的待遇用人单位可以无需给予这些特殊“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自愿给以这些“劳动者”相关待遇,并以书面合同形式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可能就要履行自己的承诺或者约定义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