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进行工程索赔的范围是:
1、不利的自然条件与人为障碍导致费用损失加大或工期延误引起的索赔;
2、业主材料质量问题或材料供应不及时引起的索赔;
3、由于业主和工程师方面的原因,引起施工临时中断和工效降低导致人工费、材料费、设备费增加而提出的索赔。
一、索赔的三个条件是
索赔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与合同相比较,已经造成了实际的额外费用或工期损失。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不是由于承包商的过失。
3、按合同规定,不应由承包商承担的风险。
4、承包商在事件发生后的规定时限内提出了书面索赔的意向通知。
二、工期延误索赔怎么计算
因工期延误索赔,有四种计算方法,具体如下:
1、按定额计价的工程索赔费用计算合同,或全文件约定的索赔内容计算;
2、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索赔费用计算计价,参照工程拦标价;
3、未按约定支付的工程款,发包人发生意外,需按同期银行同类货利支付拖欠的工程利息;
4、停工、窝工时发生的索赔费用计算,包括机械费、人工费、材料周转费、管理费等。
三、发包人的行为引起的索赔有哪些呢?
发包人的行为引起的索赔有:1、因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文件中的错误、漏项或与实际不符,造成承包人中标施工后经济损失。2、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交付施工场地。3、发包人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补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导致施工场地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施工条件。4、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约定地点或虽接至约定地点但没有保证施工期间的正常需要。5、发包人没有按合同规定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或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没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没有保证施工期间的道路畅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八百零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