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人终本案件后,可能会拘留。
失信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后,产生妨害司法程序等需要对其进行拘留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司法拘留。《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拘留适用于以下情形: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 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 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 址,身份不明的;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