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和《国税地[1989]140号》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如果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如果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对于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根据具体情况是否征税。
法律分析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第四条: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国税地[1989]140号第一条:关于对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提示: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还有纳税单位无租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由土地使用人来交土地使用税。
拓展延伸
土地使用税的适用范围和纳税义务
土地使用税是指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土地使用人在特定情况下需要缴纳的一种税费。其适用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土地使用人需交纳土地使用税的情况包括:一、占有、使用国有土地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二、占有、使用集体土地的农民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三、占有、使用宅基地的农民个人。纳税义务包括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及时缴纳土地使用税,履行相应的申报和报税义务。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和管理由税务部门负责,并依法进行监督和检查。
结语
根据《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及《国税地[1989]140号》的规定,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果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对于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情况,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代为缴纳。此外,对于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根据规定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和管理由税务部门负责,并进行监督和检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第十条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第十六条 本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