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权转让不同于土地使用权转让,且我国税收立法采取形式审查原则,故不应该对股权转让协议中导致土地使用权的变动征税。
另外,从实质重于形式的角度来看,股权转让行为并没有导致税源流失,日后出售时的土地增值税额空间巨大,未造成国家利益损失。
2、具体实践中,目标公司的不同情况将影响到是否需要交纳土地增值税。对此,各地实践不一,通常以发函针对个例来征税。
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85号)
1、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
2、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3、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个人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一)对于个人股东转让股权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核定方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1、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取得该股权所支付价款的
2、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同一被投资企业其他股东同时或大约同时、相同或类似条件下股权转让价的
3、股权转让收益率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
4、转让价格低于个人股东应享有的所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的
5、有重大影响的个人股东转让企业股权,且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筑物占资产比重超过30%的
6、转让收入中包含难以计价的非货币性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
7.纳税人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通知仍拒不申报的。
(二)根据个人股权转让的不同情况,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选用以下方法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1、近期同企业股权转让的价格(价格明显偏低的除外)
2.资产评估净值份额
3.转让股权的账面净资产份额
4、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5、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认为合理的其他方法。
二、股东变更后如何处理税费的问题
股东变更引起的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需要交纳各种税费。
1、当转让方是个人如果转让方是个人,要交纳个人所得税,按照20%缴纳。当转让方是公司如果转让方是公司,则需要涉及的税费较多,详见参考资料《公司股权转让的税费处理》。具体如下:(一)内资企业转让股权涉及的税种公司将股权转让给某公司,该股权转让所得,将涉及到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等相关问题:
1、企业所得税
(1)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废止)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金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2)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废止)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2、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1号)规定:(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二)自2003年1月1日起,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3、契税
根据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契税;在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
4、印花税
股权转让的征税问题股权转让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对转让行为应按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3‰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二是不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对此转让应按1991年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执行,由立据双方依据协议价格(即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