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法律不能因为需要保护一部分人的权益就可以牺牲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从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角度来追究其责任,在法律上是行不通的。一个可能的途径是,第三者侵犯了婚姻中受害方的财产权。比如常见的,出轨方给第三者购买的贵重物品;购买房屋等是否离婚只能从夫妻双方当事人感情的破裂为基准。不能把愤怒转嫁于“小三”,因为离不离婚是夫妻一方的事,“小三”充其量是一个诱因。强加在“小三”身上,并以此要她承担拯救家庭的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是不可行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