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双方当事人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符合婚姻登记条件但至今没有领取结婚证,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属于事实婚姻,如双方希望解除婚姻关系,可以到法院起诉离婚。在起诉时需要准备身份证、起诉状、对方的户籍证明或是经常居住地证明,但是最重要的是提交能够证明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材料。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