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或者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一、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书;(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场地使用证明以及本办法第六、七、八、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对申请材料审查核实,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设立分公司、营业部等非法人分支机构,凭企业法人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及所附分支机构名录,到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企业分支机构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十日内到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四、应当向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领取申请书;(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文件;(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颁发的营业执照;(四)分支机构名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八十五条 本法公布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后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凭批准或者备案文件以及营业执照,到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领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企业领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向其原办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
除前款规定的企业外,本法公布前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具备本法规定的经营快递业务的条件的,应当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本法规定的条件,逾期达不到本法规定的条件的,不得继续经营快递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