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监理单位的权限是审核、检查验收等,并不具有罚款的行政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九条 罚款是指行政处罚机关强迫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金钱的处罚方式,故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没有罚款权,而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偷工减料、未按约定施工、未按期完工的情况,监理单位可以运用监理措施或者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违约索赔的方式和途径来解决,不能超越权限对施工单位进行罚款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