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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

2023-09-29 来源:步旅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就说明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用人单位可以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对劳动者进行培训;二是对劳动者进行调岗。这也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调岗权。

但用人单位应该注意,本条实施的前提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对于什么属于不能胜任工作,并不是用人单位主观臆测的,也不是武断认定的,而是需要用人单位建立一个明确的考核标准,依据该标准来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明确的考核标准,就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对劳动者进行调岗,则很有可能属于违法,用人单位将要承担很大的法律风险。

一、员工不同意调岗怎么办?

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赔偿金给员工。

1、劳动岗位的调整属于对劳动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应当协商一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的期限、岗位、地点、报酬等无疑是劳动合同中最为核心的要素,任意一方拟对其中一项或多项进行变更都应当与对方协商一致。本案中,孙某明确不同意的情况下,公司仍执意解除显然是违法的。

2、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时,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对劳动合同的约定内容进行合理必要的变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某些重大变化,确需对某些内定作出调整的,比如整体的搬迁、部门的合并、国际金融危机。当然变更后,仍然需要与劳动者协商是否继续履行,还是应当征求劳动者的意见,劳动者同意,双方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履行,不同意的,公司可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3、不能胜任工作与不服从安排是相互矛盾的,不可以同时作为解除的理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以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一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如果公司认为孙某不能胜任工作的,首先应当有证据证明其不能胜任;其次应当进行培训或调岗;最后还要能证明调岗后仍然不能胜任的,此时才可以解除。尽管孙某工作做的并不好,公司并没有证据证明孙某不用胜任,因此调岗就失去了合理合法性,再立即解除显然不合法。

不服从公司合理安排在员工手册里约定了属于严重违纪,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公司是可以解除合同并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公司调岗位不去有赔偿吗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调整岗位,是否有赔偿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1、调岗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用人单位必须先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未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单方面调整岗位,原则上是无效的。

2、如果用人单位是生产经营需要的调岗,且调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惩罚性质,工资待遇不降低,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之间存在相关性,则调岗有效,作为劳动者应该遵守。当然,调整岗位的合理性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反之,用人单位是基于迫使劳动者离职而调整岗位,劳动者是可以拒绝的。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服从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就属于违法解除;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赔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本人工资。

3、如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也是有权调整岗位的。当然,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也是需要提供证据的。劳动者拒绝调整岗位的,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但是用人单位也是应该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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