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增值税的项目有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古旧图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