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因此,该规定比2009年实施的《食品安全法》新增了一千元的“保底”惩罚性赔偿和可选择主张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的规定,换言之,生产者或销售者一旦触犯《食品安全法》,其面临的赔偿金额至少为一千元。近些年,我国的第三产业发展迅猛,提供饮食服务的商家随处可见,但在带给消费者方便和快捷感受的同时,有些不良经营者偷偷售卖过期、变质食品,赚取黑心钱,消费者一旦不慎购买食用,将对身体健康造成危害,为此,国家加大了对这一不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制定了专门的惩处措施,综上所述,关于食品变质索赔标准1000的相关规定,不论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还是《食品安全法》都有着具体标准,凡是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经营者,处以产品价值金额两倍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同时,消费者可要求支付10倍价款或3倍损失的赔偿金,赔偿金额最低为1000元。
【法律依据】: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