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断交的影响有:
1、医保待遇从断交的次月起停止享受。
2、断交期间个人账户不再划入。
3、断交期间不计入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4、断交三个月以上或中断缴费在三个月内但不选择中断补缴,如果再以个人身份参保有六个月的医疗待遇等待期。
5、在重新参保24个月内,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最高限额为我市正常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保待遇的50%。
参保人员在办理补缴时,按应保未保期间的不同身份补缴职工医保费,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
当年补缴时段的缴费基数按本人当前缴费基数确定,缴费比例为当前的职工医保费比例;
此类情况,属于职工进了单位,单位没有给及时缴纳。需要与养老保险一同补缴,养老保险补缴基数和比例同医保。但单位必须提供有效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凭证。
二、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补缴的
缴费基数为办理补缴时上年度省平工资,缴费比例为9%。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补缴的,也有两类情况:
①劳动年龄段内的未就业主城区户籍人员;
②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并在市区参加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的非市区户籍人员,可以在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同时,补缴职工医保费。
三、参保人员补缴职工医保费时,应一并补缴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费。
因缴费年限不足进行退休一次性补缴
1、参保人员退休时,应按规定办理医保缴费年限审核和退休待遇核定手续。其中,缴费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自办理医保退休待遇审核手续的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缴费年限不足20年的,由参保人员一次性补缴满20年,并从办理补缴手续后的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2、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仅指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
3、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职工医保一次性补缴的费率按办理补缴手续时的缴费标准确定,补缴基数为上年度省平工资。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