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年报未按时申报的,及时与市场监管局属地市场所取得联系,申请开通年报补报通道。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未按照规定履行年度报告义务的个体工商户会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并自主选择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向社会公示。歇业的市场主体应当按时公示年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