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伤流程处理如下:
1、及时送医院治疗;
2、申请工伤认定,由单位或个人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认定为工伤。伤亡事故发生后,伤者或事故现场相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逐级向企业负责人报告。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报告,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
3、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在员工治疗完成或达到一定医疗期后,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工伤鉴定,确定残疾等级;
4、待遇审核,员工或单位根据医院的治疗发票、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等,向社保中心申请待遇审核,发放工伤待遇,包括医疗费用和残疾补贴;
5、如果员工需要解除劳动关系,残疾员工可以享受一次性就业补和一次性医疗补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