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在合同纠纷中应承担连带责任,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解除合同时可要求违约方承担责任,合同解除后可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发起人以个人名义签订合同时,合同相对人只能向发起人主张权利,但公司成立后确认合同或享有合同权利时,可要求公司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
合同纠纷中如果股东对此存在过错的能要求股东承担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纠纷中能否要求股东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纠纷中被告股东承担什么责任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解除合同的同时能否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解除合同的同时能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因为一方当事人出现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或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不符合约定等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解除的,守约方仍然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合同解除后能否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后能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发起人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能否要求发起人承担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的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可知,合同具有相对性,只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在公司未成立时,发起人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的合同,合同相对人只能向发起人主张合同权利。但是,公司成立后确认该合同的或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的,合同相对人可以请求公司承担责任。
结语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同纠纷中,如果股东对此存在过错,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责任。此外,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的同时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可以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对于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的发起人,合同相对人可以向发起人主张合同权利,但在公司成立后确认该合同的或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的情况下,合同相对人可以请求公司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v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v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八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