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般纳税人购买商品、劳务或接受提供服务,除政策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外,可向销售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拒不开具的,纳税人可拨打12366或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举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一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