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业的交税项目:
1、增值税(属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收入*4%);
2、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额*7%或5%或1%,视纳税人所在地区为城市或县城建制镇或农村地区);
3、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额*3%);
4、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额*1%);
5、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的所得额级距,适用税率5%-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6、印花税,分别按建立的营业帐簿,记载资金的总帐确为:(实收资本+资本公积)*5/10000;其他帐簿:帐簿本数*5元/本;
7、车船使用税(按载客量或载重量定额缴纳,每年纳税一次);
8、房产税,自用房产,房产原值*(1-30%)*1.2%,每年计算应纳税额一次,可以分期缴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
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这一规定既未明确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也未区分合伙人的出资财产和合伙积累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