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企业能否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和第三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之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人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其中有限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普通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除外)和其他组织(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相关法律知识合伙人禁止竞业的义务个人合伙协议书范本合伙人退伙应承担的责任论公司与合伙企业的主要区别什么情况下合伙人能当然退伙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的例外合伙人可以用什么投资合伙?虽然《合伙企业法》并未明确合伙企业属于其他组织,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其中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由此可见,合伙企业作为其他组织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人。实践中,工商行政部门作为合伙企业的登记机关,亦认可合伙企业作为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的组织架构。
(二)合伙企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如何纳税?根据现行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包括《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之规定,涉及有限合伙企业税收问题的,其文件仅明确了合伙人为自然人,以及合伙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该其他组织显然应为法人制的,否则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之情形,对于合伙人本身也为合伙企业的情况,律师尚未发现有专门的税法文件予以明确。但从合伙企业本身不作为其生产、经营所得的纳税义务人,而是采取先分后税并由其各合伙人分别纳税的操作原则和实践看,合伙企业从其所投资之有限合伙企业分配取得的所得,同样需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进行处理,其中合伙人为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人为法人的,则缴纳企业所得税。关于合伙人为自然人时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是否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第二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之规定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关键在于判断合伙企业从其所投资之有限合伙企业分配取得的所得是否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规定。笔者认为,虽然《合伙企业法》仅明确合伙人从其所投资之合伙企业分配取得的所得是基于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获得,但根据上海市《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市实际上已经将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视为股权投资,并对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中自然人的税收采取了与天津、北京不同的甄别办法,即仅从判断属于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还是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来区别不同的税率,并不考虑合伙企业本身所得的性质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