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收条的书写人一定要由收款人书写,而不是由付款人书写,这样可以防止收款人以贷款人擅自书写内容为由,拒绝承认收条的有效性。
2、收条尽量简洁明了,不要用模棱两可的语言,比如:A收B一万元……这样的语言无法明确是谁向谁收钱,应当用“收给”而不是“收”,没有明确方向性。
3、不要书写收条的原因关系,比如:因为什么原因向你收钱,这个与收条本身无关,如果加入就可能产生附带条件的收贷民事行为,导致收款人引用该条件进行抗辩。
4、尽量附带收款人和交款人的身份证号码,体现在收条中,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确认收条当事人的过程。因为,有时候某些人的日常用名与其身份证上的名字是不同的,如果收款人是用化名或小名和你交往和书写收条的,那么,该收条的签名就存在重大瑕疵。
5、也是最重要的,收款人的签名一定要亲眼所见,如果收款人利用他人之手来签署名字,就会导致收条失去证明力,因此,不要接受已经书写好的收条或事后书写的收条,必须要求收款人当面书写收条。
法律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收据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使用收据的单位依法合并、分立、撤销和收费项目被明令取消或者变更的,应当自合并、分立、撤销、取消、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发放的财政部门办理《收据领购证》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收费项目被明令取消的,对已领购但尚未使用的收据,使用收据的单位应当登记造册,报原发放的财政部门核准后销毁。
第二十二条 使用收据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项目、标准和实际收入填开收据。填开收据必须复写,金额合计用大写,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和经办人印章。对填写错误的收据,应当完整保存各联,不得擅自销毁。禁止涂改、撕毁、转让、转借、代开或者买卖、拆本使用收据。禁止伪造、私刻收据专用章。
第二十三条 每本收据使用完后,经手人必须在封面填写总金额、起止号码,并加盖其印章,交单位财务审核。由单位财务集中在下次领购收据时送原发放的财政部门查验无误后,在封面上填写核销日期,并加盖财政部门核销人印章后予以核销,存根联退回使用单位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