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服现役满10年。在《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役的士兵,在政策执行上有双向选择,可以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执行,也可以参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规定执行。目前,仍在部队服役的2011年11月1日以前的士兵已经转为士官,选择入伍时的安置规定应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对士官作转业安置的年限界定为:服现役满10年。
法律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十八条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第十九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