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如下:
1、土地补偿费,土地使用单位依法对被征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征用土地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经济补偿,计算方法为各政府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土地征收价格,乘以被征收土地面积;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损向种植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按征地时当季作物产值计算;
3、附着物补偿费,土地使用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他设施,因征地损坏向所在人支付的补偿费;
4、安置补贴,用地单位对因征地安置造成的剩余劳动力支付的补偿费,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按30倍计算,若单独计算,安置费标准按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4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