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住宅房屋价值补偿: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征收房屋的面积。
(二)征收住宅房屋的补助(补贴)及奖励:
1、征收多层住宅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5%的补助面积;
2、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并搬迁的,给予8m2的签约奖励面积。本征收区域以整栋楼为单位,在签约期限内全部完成签约并搬迁的,每户给予3㎡评估价格的货币奖励。
3、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完成签约并搬迁的,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补助面积和签约奖励面积总和不足45m2的部分,不足部分按照评估单价的80%予以补贴。被征收人家庭为城市低保户或低保边缘户的,按照评估单价的100%予以补贴(即不足45m2部分无偿赠送)。
4、从事商业经营的住宅房屋实际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应按照该地区类似房地产市场交易评估价格与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差额的30%给予补助。
(三)临时安置费:
1、被征收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偿金额=被征收区域类似住宅房屋每月每平方米的市场租赁单价×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按照40平方米计算)×月数。被征收区域类似住宅房屋每月每平方米的市场租赁单价15元。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3、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按季度发放,过渡期不超过27个月;超过协议约定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临时安置费增加一倍。过渡期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计算。
(四)搬迁费:搬迁费按1000元/户计发。
(五)设施迁移费:被征收房屋的空调、有线宽带等设施的迁移,每户总计给予500元补偿。《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一、房屋抵押银行贷款
(一)借款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由我行签发的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折)、1999年(含)以后各行代理发行的凭证式(含电子记帐式:目前电子记账式国债由于系统问题无法作质押贷款)国债、柜台记帐国债(目前柜台记账式国债由于系统问题无法作质押贷款)或记名式金融债券、银行间签有质押止付担保协议的本地其他商业银行签发的储蓄存单(折)。(目前我行尚未与任何一家本地其他商业银行签有质押止付担保协议,因此他行储蓄存单(折)暂不能在工行办理质押贷款)。
(二)借款人的条件
1、申请贷款时年满18周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能够提供我行认可的质押物;
4、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和个人贷款综合账户;
5、电子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的借款人还须为电子银行个人注册客户,并拥有电子银行个人客户证书。
6、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借款人应提交的资料
1、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借款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由我行签发的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折)、1999年(含)以后本行代理发行的凭证式国债或记名式金融债券;银行间签有质押止付担保协议的本地其他商业银行签发的储蓄存单(折);
3、若以第三人有价单证质押的,须提供第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及同意质押的书面授权书。
4、电子银行申请个人质押贷款的借款人还须为电子银行个人注册客户,并拥有电子银行个人客户证书。
二、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条件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