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但不能同时选择两种方式。
(一)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暂行办法》(京建法〔2016〕19号)评估确定。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1)搬迁费:40元建筑面积平方米;
(2)空调移机费:400元台;
(3)热水器移机费:400元台;
(4)有线电视安装费:350元端;
(5)数据终端安装费:300元端;
(6)固定电话移机费:235元部;
(7)煤改电专用电暖器:400元台;
(8)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标准由区房屋征收办按照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月租金标准确定。本项目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临时安置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月计算,如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经评估确定的临时安置费标准与上述价格不同,则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处理。临时安置费按月计算,不足4000元月的,补足到4000元月。实行货币补偿或者以现房进行安置的,临时安置费发放期限为4个月;以期房进行安置的,发放期限自搬家交房之日起至实际交房日期后的第4个月。本项中临时安置的补偿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另行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充协议确定。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1)用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符合以下标准,可按照本条第
(2)款规定,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且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2)补偿标准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上载明营业面积的,按照证载的营业面积给予每平方米800-3000元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上未载明营业面积的,按照实际经营面积给予补偿,实际经营面积认定标准不得超过正式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人(含公房承租人)对按照上述标准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有异议的,可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或签约期限内申请参照《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京建法〔2011〕18号)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3)用未登记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且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未登记房屋的,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2万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直接计入被征收人(含公房承租人)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并向被征收人发放。生产经营者承租房屋的,依照与被征收人(含公房承租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没有约定的,由被征收人(含公房承租人)参照《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京建法〔2011〕18号)规定的标准对生产经营者给予适当补偿。
(二)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区房屋征收办提供改建地段的房屋用于产权调换,并根据评估结果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同时,被征收人可按照本条第一款
(一)货币补偿中第2项和第3项的规定获得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和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棚户房等不规范、不美观的建筑改造有助于美化居住环境。原棚户住民的补偿措施参考条例内容,有两种补偿方式可选。货币补偿包括搬迁、安装、移机和安置费等补偿,能够获得产权补偿的居民先进行房屋的价值评估再调换。具体信息可查询政府网站。